四川省县(市、区)委书记履行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县(市、区)委书记(以下简称县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县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即将离任之前,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任职即将离任的县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省委组织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检查。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即将离任的县委书记的检查,在其正式办理离任手续前进行。检查工作由市(州)委组织部派出检查组实施。必要时,也可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检查。
第四条 对即将离任的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和纪律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县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情况;
(四)任职期间提拔的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司法追究的情况;
(五)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县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四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委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县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第六条 对即将离任的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的民主测评,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县委委员、候补委员;
(二)县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县纪委领导成员;
(四)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成员;
(六)部分县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 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县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测评中“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三项合计比率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不得列为提拔对象;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免去现职。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测评结果。
第八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县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