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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25 00:00:00  点击数:    
 

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纪工委)书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和个别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四)应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补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资格外,还应具有两年以上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七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的,要采取公开选拔方式进行,任职后即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党的机关工作者身份确认手续。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权。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中,首次推荐不能产生多数人推荐的人选时,应采取“两推一述”的做法。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三)乡(镇)机关其他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五)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本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一条   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主持,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

(二)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三)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四)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县(市、区)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人选,由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机关交流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推荐本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应经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向县(市、区)党委书面推荐;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后,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如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提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时,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必须是民主推荐中多数人推荐的,同时注意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对拟提拔任职的和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应组织严格考察。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人选的考察工作,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进行。

考察时,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综合运用个别谈话、素质测评、数量线型分析等方法,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考察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委员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纪工委委员;

(二)乡(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有关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所在乡(镇、街道)的本届部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五)从县级以上机关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考察对象所在机关人数较多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中层以上干部。有条件的地方,谈话范围可以扩大到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代表。

第二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应包括: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社会活动情况和健康状况;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组建议意见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差额考察制。新提拔进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人选,原则上应实行差额考察。差额考察情况应客观、如实报告。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人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署姓名,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要将有关材料交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归档保存。

对了解到的考察对象表现情况,考察组可以视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前,应充分酝酿。

第二十四条   酝酿应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政协等有关领导中进行。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后,向县(市、区)党委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市、区)党委讨论干部的会议,应使用《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本》,如实记录干部推荐、考察、酝酿的情况以及与会成员发表的意见和决定情况,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县(市、区)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各确定一名同志作记录。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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