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以下事项的,应当按照要求事前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市(州)、县(市、区)党委非换届期间一次性调整干部超过50人或在连续两个月内累计调整干部超过60人,省直部门党组(党委)一次性调整干部超过10人或在连续两个月内累计调整干部超过20人;
(三)特殊情况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需要破格提拔的;
(五)与领导干部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的;
(六)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问责后,按照规定可以重新任用的;
(七)县(市、区)、乡(镇)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因工作特殊需要进行调整的;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报告事项的原由、干部任用的意向、职数配备等情况以及拟提拔任用干部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一般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党委(党组)不得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应当通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意见。
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或承担干部监督工作职能的机构具体负责报告事项的受理工作。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