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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
发布时间:2005-10-10 00:00:00  点击数:    

流动党员管理

    1.流动党员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组织部门要制定有效管理流动党员的措施。中央组织部在1994年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流动党员管理的基本规范。

    2.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3.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组织部于1994年12月下发了《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各地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一些地方采用外出党员管理证、管理手册等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仅靠个别地方发放有关流动党员管理的证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客观要求。试行这一制度,有利于促进党员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作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印制;《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原所在党组织按规定登记发放,作为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制发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并加强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印制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开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工本费和发证手续费。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5.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1)短期(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六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应注明党员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详细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通常情况下,党组织每年至少应查验一次外出党员所持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且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6.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组织报告

    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

    7.党组织对外出的党员要进行行前教育

    有外出党员的党组织,应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针对外出党员的不同情况对他们提出具体要求。教育内容一般应包括:(1)要求党员外出后要主动与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取得联系;按照规定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2)要求党员在外出期间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所在单位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3)要求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在外出所在单位的思想、工作情况,积极向家乡群众传递致富信息,为家乡的经济建设作贡献。(4)要求党员外出返回时,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8.流动党员要主动与外出所在地.党组织联系

    党员外出应根据就近、方便和有利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原则,主动与所到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联系,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或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后不能以任何借口隐蔽自己的党员身份,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若所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党员可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以与其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或乡镇、村)的党组织联系。如与所到地方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联系遇到困难时,可与当地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联系。

    9.党组织不得拒绝接收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

    我们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党员不论走到哪里,都有权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接收流动党员、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是各地党组织的共同责任。党员流出和流入地区的党组织都应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每个党员不论流动到哪里,都不脱离党的组织,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党员流入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在验明外来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接收的外来党员,要同本单位的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按规定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

    任何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属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党员有权向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肃处理。

    10.党组织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

    人才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必然要求。各级党组织应破除“人才单位所有、部门所有、地区所有”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在为本单位众多人才施展才华、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条件的同时,要教育党员和干部职工正确认识人才流动的积极意义,提倡合理有序的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党员,如本人要求流动,党组织应予以支持,并及时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而不能人为地设置障碍,用不给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等办法去阻止人才的合理流动。

    11.党员不能不辞而别

    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利益、个人意愿与工作需要、个人自由与组织纪律的关系,对每个党员都是一个现实的考验。有的党员在人才流动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既不要行政关系,也不要工资关系,甚至连党的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也不要,就不辞而别,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和制止。

    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离开单位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擅自离职,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12.妥善解决党员流动中的争议问题

    关于人才流动,包括党员流动的问题,党和国家已有相应的规定。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员,必须凭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并接收其人事档案。”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人才,不得接收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擅自离职的人员。”因此,党员在人才流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改变,更不能无视这些规定,自行其是或另搞一套。

    在党员流动中,党组织与党员都必须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单位与单位或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13.党员外出期间要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党员外出期间,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按期过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认真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主要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二要遵守当地法规和所去单位的规章制度,诚实劳动,合法致富,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三要在外不忘家乡建设,积极为家乡提供致富信息,帮助家乡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四要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敢于抵制社会上的丑恶现象,在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

    14.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和单位要建立党组织

    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和单位建立党组织,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基础和依托。为了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和有利于促进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作用的原则,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和单位建立和健全党的组织。

    党员2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按照集贸市场“谁建谁管”的原则,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流动党员集中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新经济组织,凡具备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统一管理外来的流动党员。党员较少的企业,可在几个企业中组建联合党支部或将党员就近编入一个支部。

    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同步建立党组织。

    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15.流动党员参加选举问题

    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他们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都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外出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16.流动党员参加民主评议问题

    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17.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如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办理这类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负责地介绍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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