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事局
关于加强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
及农村乡土人才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人发〔2003〕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和农村乡土人才管理,为武胜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人事服务,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文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和广安市人事局《关于加强非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市人发<2003>5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和农村乡土人才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驻我县的非国有企、事业及我县所属的农村乡土人才必须与我县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单位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其人事管理权限在县人才交流中心。县人才交流中心按合同提供人事服务。
二、在人事关系代理期间,单位聘用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尚未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的,可在新单位重新建立技术档案,交县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三、在人事关系代理期间,已聘用人员的初级职称初评工作由县人事局办理。具备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县人事局审查合格后向市职改部门推荐,参加职称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
四、在人事关系代理期间,县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其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归档;按国家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向有关单位提供使用或转递档案;出具以其档案内容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在人事关系代理期间,大、中专毕业生在与县人才交流中心签定人事代理合同后,按国家规定,连续计算其工龄;县人才交流中心保存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及人事关系,负责其干部统计。
六、在人事关系代理期间,在用人单位给定的待遇以外,也可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记载或调整工资级别作为其“档案工资”,为以后的工作调动理顺工资关系。
七、凡我局制定印发涉及全县人事人才工作的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均应同时送已办理人事代理的单位。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应大力支持人事管理工作,及时反映本单位、本地人事人才工作信息以及在执行人事人才政策、法规工作存在的问题;对全县人事调研提供材料、数据;对全县人事人才工作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