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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籍党龄
发布时间:2005-10-10 00:00:00  点击数:    

党籍党龄

    1.党籍

    党籍是指党员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取得了党籍,是一个人从组织上被承认为党员的依据。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就失去了党籍。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员个人应十分珍惜,党组织在处理有关党员的党籍问题时,也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2.党龄

    党龄是指党员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后经过的年数,即成为正式党员后的全部时间。党龄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由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他在党内的生活与工作不能不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当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后,他在党内的生活和工作才不受这些限制。因此,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3.自杀党员的党籍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党员自杀的原因比较复杂。党组织对自杀党员党籍问题的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根据问题的性质,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凡属敌我矛盾性质问题,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因害怕或对抗组织的审查而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党籍。凡属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因受到打击迫害、个人和家庭不幸遭遇、病痛的折磨等原因而自杀的,则不应开除党籍。作组织结论时,对受迫害被迫自杀的,可写明被迫害致死。对因其他原因自杀的,应按非正常死亡处理。

    4.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

    党章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对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1)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6)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也一律开除党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1)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上述(1)(2)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5.党员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的处理

    党员的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建国前入党的同志,因受当时环境条件限制,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只要组织关系一直没有中断,就不需要再补填入党志愿书或补办手续。

    建国后入党的同志,如果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要积极设法查找,并查清原因。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与发展这些同志入党的单位党组织以及他们工作过的单位党组织联系。党员本人应该积极配合,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入党的经过,主动提供有关线索。如果确实无法找到入党志愿书,必须由该党员入党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开具组织证明,填写党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一般不要补填入党志愿书。如经调查,确系假党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党员登记

    党员登记,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党员资格进行审查和重新确认。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准予登记,即承认其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即取消其党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

    党员登记是特殊形式的党员民主评议,是在特定的政治背景和历史情况下,为了有重点地解决党内存在的主要问题所采取的加强党的建设的措施,以及对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进行审查与组织处理的方式。目的是为了清除党内的敌对分子、反党分子,消除政治隐患;清除党内的腐败分子;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历史上,我们党曾先后五次进行过党员登记,即:井冈山时期的党员登记、建国初期整风整党运动中的党员登记、“四清”运动中的党员登记、1983年开始的全面整党中的党员登记和1989年政治风波后在部分单位进行的党员重新登记。

    党员登记一般可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学习,对党员进行党员标准教育;第二步,个人总结,自我评价,重温入党誓词,填写党员登记表,申请登记;第三步,召开党小组或党支部会进行民主评议,采取适当方式听取非党员意见,党员大会讨论并对每个党员是否予以登记做出决议;第四步,上级党委审批。凡不予登记者,上级党组织要派人同本人进行谈话。上级党组织认为支部处理不当的,有权予以否决。必要时,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有权直接对党员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在党员登记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经党组织审查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

    在党员登记中,每个党员都要对照党员标准,认真地考虑是否愿意继续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当一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人阶级先锋战士,必须对是否愿意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等表明自己的态度。经过郑重的选择,决心继续当党员的,就可以提出登记申请,并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没有这个决心的,可以不再申请登记。

    党员登记的组织处理要严格坚持党员标准,严肃执行党的纪律,注意分清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的界限。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范围和条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要求。中共中央在1983年的整党决定中,在1989年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在部分单位进行党员重新登记工作的意见中,都曾根据当时的特定情况,对党员不予登记的范围和条件作了具体规定。组织处理的形式主要有:(1)准予登记;(2)不予登记;(3)暂缓登记。暂缓登记是对错误较轻、愿意接受党的教育、决心悔改的,或错误未查清、检查不深刻、群众不满意、需要进一步考察的党员的组织处理形式。暂缓登记时间为一年,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准予登记;仍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党员暂缓登记不是纪律处分,党员在暂缓登记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义务和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党员退党

    党员退党是党籍处理的一种形式。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继续做共产党员的,可以要求退党。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的处理程序是: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党员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8.追认共产党员问题

    追认共产党员,是接收党员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给那些为革命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事迹突出,生前曾向党组织提出入党要求,一贯表现好,符合共产党员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人办理入党手续。追认共产党员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应该严格掌握。追认共产党员须由所在单位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审查,经省一级党委批准。追认党员不需要预备期。

    9.党龄的计算方法

    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只有正式党员才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这样,在不同的时期,党龄的计算就有了不同的情况。

    1921年7月1日—1923年6月9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年6月10日—1927年4月26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转正之日等于入党时间加预备期;劳动者预备期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

    1927年4月27日—1928年6月17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三个月。

    1928年6月18日—1945年4月22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年4月23日—1956年9月14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一年;其他人员二年。

    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0.特殊情况的党龄计算方法

    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后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他们恢复党员权利之后,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连续计算。

    被错误地开除后又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应连续计算。

    因自行脱党、劝退出党、要求退党而出党或被开除党籍的人重新入党后,其党龄以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以前一段的党龄不能计算在内。

    由于多种原因而失掉一段时间党籍的党龄计算,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经党组织决定恢复这段时间党籍的,其党龄从原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被批准重新入党,有预备期的,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没有预备期的,其党籍应从上级党委决定重新入党之日算起,前段党龄不能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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