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酌情适度放宽基层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越级提拔属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掌握,同一人破格提拔原则上不能同时放宽两项及以上限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乡(镇、街道)机关的乡(科)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破格提拔的条件
第五条 破格提拔的干部,须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破格提拔:
(一)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2次以上被评为优秀等次,或获得过市直机关工委、区市县以上党委、政府、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提拔担任副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要求未满28周岁;提拔担任正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要求未满30周岁。
第七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破格提拔:
(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二)专业性较强的单位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
(三)从市、区(市、县)机关选派到乡镇工作的优秀干部。
(四)在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时表现特别优秀的干部。
第八条 放宽任职资格年限要求的,提拔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的,任科员职务时间达两年以上;提拔担任科级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副乡科级职务时间达一年半以上。
第九条 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已属破格提拔的,原则上不再破格提拔。
第三章 破格提拔的程序
第十条 破格提拔干部事项,在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后,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以书面请示报市委组织部。请示内容包括: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理由、依据;
(二)拟破格提拔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
(三)拟任职务单位的乡(科)级领导职数及配备情况;
(四)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关于拟破格提拔干部廉政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审议破格提拔干部事项,根据部务会决定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 破格提拔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其进行考察,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应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章 破格提拔的纪律
第十三条 破格提拔乡(科)级领导干部,必须格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认真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未按程序、未经审批作出的破格提拔决定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时间计算均截止到向市委组织部呈报书面材料时间。
第十六条 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党委(党组)破格提拔任用乡(科)级领导平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