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期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以及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
第三条 乡(科)级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超过一次的,应事先报市(州)委组织部同意。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任职期满审计制度、任期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辞职、减勉谈话和函询、述职述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20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第八条 各级组织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达到最高任期或任职年限的领导干部的工作予以适当安排。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如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期间,分工进行过调整,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的,仍应视为在同一职位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试用期的领导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其试用期计入任期。
第十三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自当选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其他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自任免机关决定或者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县(市、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