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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落实群众公认原则五条规定
发布时间:2005-06-21 00:00:00  点击数: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落实群众公认原则五条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在干部的选拔工作中进一步体现党内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落实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市(州) 、县(市、区)党委在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落实群众公认原则作如下规定:
  一、考察对象的提名必须经民主推荐并为多数人推荐。凡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其考察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民主推荐原则上采取会议投票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必须是民主推荐中多数人推荐的。
  二、组织和个人的推荐必须进入民主推荐的程序。组织酝酿推荐的交流提拔人选必须在干部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或在更大范围进行民主推荐,得到多数群众拥护的方可列为考察对象;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的人选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如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三、重要职位的人选推荐要扩大推荐范围。民主推荐范围应在《干部任用条例》要求的推荐范围内进行,重要领导职位应视领导职位情况和干部情况在熟悉了解干部的更大范围内进行,应注意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四、民主推荐中应推行“两推一述”做法。民主推荐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首次推荐不能产生多数人推荐的人选时,则实行“两推一述”办法。即:第一次会议投票推荐后,若推荐人选未得到多数人认可,则由党委根据推荐得票情况按适当多于拟任职人数研究确定第二轮推荐陈述人;陈述人按要求在第一次推荐范围内进行个人情况和履职打算的陈述后,由参会人员进行第二轮投票推荐,党委根据第二轮民主推荐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五、全面推行干部的差额考察、定量考察。新提拔进党政领导班子人选,原则上应差额考察,差额考察情况应客观、如实报告。考察方式根据干部情况和考察范围情况决定,应注意综合运用个别谈话、素质测评、数量线型分析等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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