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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4 00:00:00  点击数:    
 

关于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

        

各学校,片区联络点,县招办,教研室,电教馆,教育工会:

教师资格认定是面向社会的一项行政审批行为,是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04>29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现将我县教育局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

(一)师范类专业毕业生;

(二)在我县范围内教师岗位工作尚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我县在职教师申请另一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四)非教师职业者、非师范类专业的本、专科毕业生。

二、资格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

(三)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四)普通话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普通话必须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其余申请者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五)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能力。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在申请认定与其学历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时,如不能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的应参加相应的自学考试,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的,应参加所缺科目的自学考试。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六)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下列人员,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确定申请者具备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包括仪表仪态、思维能力、口头表达、管理能力、教学手段、板书设计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2、申请认定另一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专业评议组根据认定工作需要,要求测试的其他人员。

(七)身体素质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合格。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受理申请,并组织体格检查;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国家教师资格数据库上报数据,并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六)《教师资格申请表》存入当事人档案,有关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五、申报教师资格的材料要求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1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还应出具相应学业成绩册)的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四)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普通话等级证书必须是全国统一印制,由省语委办统一盖章的方为有效);

(五)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补充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成绩单或成绩证书复印件11份、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11份(加盖档案保管部门鲜章);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提交《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1份(加盖档案保管部门鲜章);

(六)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即由申请人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学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进行的思想品行鉴定(证明)材料11份;

(七)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另交电子照片,照片要求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0KB);

(八)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11份(认定机构掌握,本人不提供);

(九)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应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11份(同时交验原件)。

以上材料不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有关材料在受理期限终止时未补齐者,认定机构不予受理。

(注:复印件请使用A4复印纸单面复印)

六、申请办理时间

根据我县具体情况,从2008年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时间为每年108日—1023(双休日除外)。

七、收费依据与标准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函〔200899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川教函〔2008273 号文件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260/人·次,其中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费:30/人·科,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费:200/人·次。

八、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武胜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综合窗口  08266231009

 政策法规股(08266226702

 政工人事股(08266229837

联 系 人:唐正明     13619079658

汪洪波     13688263380

 

                                                             武胜县教育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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