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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
发布时间:2005-10-10 00:00:00  点击数:    

党的纪律

    1.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指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制定的。它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群众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等。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党的纪律。每个党员必须自觉地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并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党内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的特殊党员。党的纪律的特征主要有:纪律的自觉性,它建立在其成员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依靠党员的自觉性来维护;纪律的统一性,对每一个党员来说都具有等同的约束力;纪律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党的纪律一经制定,必须遵守。

    2.党的政治纪律

    党的政治纪律是党依据不同时期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确定的基本规范,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政治纪律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党的组织和党员对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重大方针和政策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绝不允许各行其是,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采取同中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行动。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中具有头等重要的地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政治纪律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其中心内容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任何背离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和行为,都是党的政治纪律所不允许的。

    3.党的组织纪律

    党的组织纪律是指党维护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原则和要求。具体说,凡是党要求各级组织和党员在组织制度、组织生活方面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要求,都是党的组织纪律。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重要组织原则,也是重要的组织纪律,任何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言行,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

    4.党的群众纪律

    党的群众纪律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处理党组织、党员与群众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总的原则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手段侵犯和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其主要内容是;增强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与利益;尊重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爱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在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上关心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要;尊重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和帮助;保护和捍卫人民群众的利益,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5.党的保密纪律

    党的保密纪律是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维护有关秘密事项规定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坚决保卫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实施的党政干部“保密守则”,将保密纪律的内容具体归纳为“十不”:(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每一个党员必须把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按保密制度办事,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

    6.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

    党组织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分为改组和解散两类。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做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履行重新登记手续。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给予处分。

    7.警告

    警告是党内五种纪律处分中最轻的处分。一般对在工作上由于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偶尔违犯党的纪律的,或对错误虽属于思想品质方面,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这种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8.严重警告

    严重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的轻处分,但比警告处分要重。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9.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10.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11.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主要是对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的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2.实施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的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13.党纪处分的程序

    给予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以党的纪律处分的程序为:(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核对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2)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3)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4.处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党员违纪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事实清楚,是指对违纪案件的事实,在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有关人员的责任,主客观原因和后果等方面的表述,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完整,证据确凿,是指对违纪案件的主要错误情节,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定性准确,是指对违纪案件性质的认定,完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规定的精神;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给予违纪者恰当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结果;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在手续上完全符合办理案件程序法规所规定的程序。

    15.党内通报批评问题

    党内通报批评,是揭露党内违纪问题,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手段,是对党内违纪问题的一种非党纪处理形式。它既可以就某一违纪问题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来使用。党内通报批评要具有原则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内容上一般包括错误的事实、性质,产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通过通报批评,使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受到教育;引以为戒,避免和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16.警告与严重警告的区别与执行

    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对于犯有一般性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较轻,依据党的纪律,既不构成警告以上处分,又不能免于处分的违纪党员,应给予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严重告诫,对于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受警告处分严重,但还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员,则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违纪党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执行,主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本人的认识态度及工作表现等具体情况而定。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都应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不影响其担任原任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担任原任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调动了工作,属于正常的干部任免和调动,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17.党员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党的纪律的处理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开除他的党籍,不能再给予其他党纪处分。至于犯了一般性的错误,经过教育,诚恳地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在其他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察看期间的表现,到察看期满时全面考虑,一并处理。对于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处分,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一年。

    18.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后提前恢复权利的问题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规定为一年或二年,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受到这种处分的党员,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察看。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实改正了错误,表现较好的,才能按时恢复其正式党员的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如有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做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19.延长留党察看时间问题

    留党察看在时间上分为一年或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延长党员留党察看时间,应该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应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间算起。

    20.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问题

    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批准机关改变处分的时间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原开除党籍处分时间已经超过确定的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在改变处分时一并恢复其党员权利。

    21.受刑事处罚的党员党纪处分问题

    共产党员违犯了刑法,需要逮捕、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而不必要等到党内处分后才去作法律的处理。对违犯刑法的党员的党纪处理,可以在公安、检察机关逮捕、起诉之前(如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核实清楚),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什么时候处理有利来决定。处理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同有关司法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以利及时做出正确决定。具体应受何种党纪处分,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2.开除党籍与清除出党的区别

    清除出党与开除党籍都是为了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从这一点来说,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清除出党通常是对那些混入党内的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党内腐败分子等所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二者之间由于被处理对象的错误和问题的性质不同,又有一定区别。

    犯了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经过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本人提出重新入党申请,经党组织严格审查,对符合党员条件的,五年以后可以重新入党。被清除出党的人,不得再重新入党。

    23.处分党员的依据

    对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包括:错误事实依据、纪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参考依据(即附加考虑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条件)。主要的处分依据是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包括错误事实的情节、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党的政策、党章和党内制定的党纪、处分规定等是政策依据二在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时,要把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等作为参考条件。根据本人态度的好坏等因素,可在适用党纪范围内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

    24.上级党组织直接处分党员的问题

    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所指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党员大会讨论;(2)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3)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4)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25.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的问题

    按照规定,犯错误的党员在党组织对他所做出的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这是党组织严肃谨慎地执行党纪的郑重态度,也是尊重党员权利的表现。作为犯错误的党员,应该珍惜这种权利,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态度,拒绝签署意见是不对的。如遇到这种情况,党组织也要注意查一查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处理是否恰当,措词是否准确,对本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经过一再征求意见,说服教育,犯错误的党员仍不签署意见,也要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不能因此而影响或拖延对他的处理。但上报时应说明本人不签署意见的情况,并附送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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